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891號原 告 謝歆君 訴訟代理人 賴睿璿 被 告 謝佩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中壢簡易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法院書記官林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