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相 對 人  鍾百 城(原名: 鍾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七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鐘百城 」之記載,應更正為「 鍾百城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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