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八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如附表所示之盜領時間、地點、金額,另「分成九次」更正為「連續三次(附表編號二、三、四、五、六,附表編號七、八、九,各為接續關係)」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自被害人甲○○處取得信用卡後,易持有為所有之意而供己使用,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又被告未徵得本人同意而持其所侵占之信用卡至花旗銀行所屬之自動櫃員機,以插入信用卡並依指令操作、輸入密碼等之不正方法預借款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按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須先後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始足當之;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被告先後於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六,另如附表編號七、八、九所述之時間,均持他人所有之信用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分係於同地及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應各屬接續犯。至於被告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四(附表編號一)、同年六月二十二日(附表編號二、
三、四、五、六)、同年六月三十日(附表編號七、八、九),三次持卡盜領他人現金,時間相隔數日,提款地點亦有不同,應係連續犯之關係。被告先後三次犯行(起訴書誤認九次全屬連續犯,容有誤會,應予更正),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侵占罪、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係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侵占罪處斷。又被告於九十二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0五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嗣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竟不思己力謀正當利益,而持他人信用卡預借現金使用,惟念及其犯罪手段平和,不法所得尚非甚鉅,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侵占之上開信用卡一張,既非被告所有,且被告領款後業已丟棄,為被告供明在卷〔見偵查卷第六頁〕,自無法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交易時間│提款機所屬銀行│預借金額│││(民國)││(新臺幣)│├──┼──────┼─────────┼──────┤│一│九十三年六月│台新銀行南新莊分行│二萬元│││十四日│(臺北縣新莊市富國││││下午二時八分│路五十八號)││├──┼──────┼─────────┼──────┤│二│九十三年六月│寶來證券新莊分公司│二萬元│││二十二日│(臺北縣新莊市新泰││││晚間十時八分│路二百二十九號)││├──┼──────┼─────────┼──────┤│三│九十三年六月│寶來證券新莊分公司│二萬元│││二十二日│(臺北縣新莊市新泰││││晚間十時九分│路二百二十九號)││├──┼──────┼─────────┼──────┤│四│九十三年六月│寶來證券新莊分公司│二萬元│││二十二日│(臺北縣新莊市新泰││││晚間十時九分│路二百二十九號)││├──┼──────┼─────────┼──────┤│五│九十三年六月│寶來證券新莊分公司│二萬元│││二十二日│(臺北縣新莊市新泰││││晚間十時十分│路二百二十九號)││├──┼──────┼─────────┼──────┤│六│九十三年六月│寶來證券新莊分公司│二萬元│││二十二日│(臺北縣新莊市新泰││││晚間十時十一│路二百二十九號)││││分│││├──┼──────┼─────────┼──────┤│七│九十三年六月│寶來證券新莊分公司│五千元│││三十日│(臺北縣新莊市新泰││││凌晨二時四十│路二百二十九號)││││六分│││├──┼──────┼─────────┼──────┤│八│九十三年六月│寶來證券新莊分公司│二萬元│││三十日│(臺北縣新莊市新泰││││凌晨二時四十│路二百二十九號)││││七分│││├──┼──────┼─────────┼──────┤│九│九十三年六月│寶來證券新莊分公司│二萬元│││三十日│(臺北縣新莊市新泰││││凌晨二時四十│路二百二十九號)││││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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