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婚字第217號原告甲○○被告乙○○原住同上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甲○○起訴主張略以:其長子 林光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4年2月2日死亡,生前與被告即印尼籍女子乙○○結婚, 惟渠 等之結婚儀式非一般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故依民法第988條之規定請求確認林光明與被告間之婚姻無效。
二、關於婚姻事件之當事人適格,民事訴訟法第569條第1項規定:「由夫或妻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則本件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原應由訴外人林光明起訴,故由本件原告甲○○起訴,原告當事人不適格,且林光明既已死亡,本件原告當事人自無從補正,是本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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