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569號聲請人 陳艷芬 即美商樂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
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事錄。
二、公司股東名冊。
三、清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監察人審查前揭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之審查報告書。
六、若無法提出上列事項,則應請該外國公司出具相關表件,並釋明該外國公司之台灣分公司有關股東會、監察人之權利及義務事項係皆交由董事會或其他機關決定與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民事民四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