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下同)215,817元,應徵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中華民國94
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下同)215,817元,應徵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中華民國94
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