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一九三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