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黃于芬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三洋電子部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
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