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梁偉丞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偉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梁偉丞(下稱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以新臺幣1萬元具保,並由被告繳納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審易卷第230、237頁)。又被告具保後,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無合法理由未到庭,嗣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拘票、報告書等附卷可稽(本院易字卷第19、31、45、47、51頁),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依據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都韻荃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