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8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怡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徐清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