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明豪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明豪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60號、臺北地院
102年度簡字第2515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論適用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均無不同,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次按受刑人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2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此觀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甚明,惟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1日至│101年11月15日至│101年12月11日│││101年9月7日間│101年11月30日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年度案號│檢察署(下稱臺北│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4736號│偵字第1334號││├───┬───┼────────┼────────┼────────┤││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5│103年度上易字第│同左││最後││15號│460號│││事實審├───┼────────┼────────┼────────┤││判決│102年8月23日│103年4月24日│同左│││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5│103年度上易字第│同左││││15號│460號│││├───┼────────┼────────┼────────┤│確定│判決確│102年9月16日│103年4月24日│同左││判決│定日期││││├───┴───┼────────┼────────┴────────┤│備註│㈠臺北地檢署102│㈠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執緝字第7879號│││年度執字第5726│㈡編號2、3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號│102年審易字第2218號判決定應執行│││㈡於102年10月29│有期徒刑10月│││日易科罰金執行││││刑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