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527號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