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15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2月4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
  (下同)貳萬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二月
  起至清償日止,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伍佰元,至全部清償
  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貳萬肆仟元,給
  付方法:自九十八年二月至清償日止,於每月十日前,各給
  付伍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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