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450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賴良茜
被 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4508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民國98年2月4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吳祉瑩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本金新台
幣伍萬叁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柒仟壹佰零捌元為原告
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