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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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吳至中 被告 陳秀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4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秀娥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至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楊珮瑛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