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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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81號原告 劉宜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強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被告 林立 大
王 紹宇 林景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86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林景翰所涉殺人未遂之刑事訴訟案件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軍上更㈠字第2號審理中,雖非由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之被告,惟經本院認定為本案傷害致人重傷罪之共犯,屬依民法應對原告負賠償責任之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王奕勛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