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0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寬和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3302號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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