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秩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桃秩字第135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范志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年11月18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10007435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志祥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壹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范志祥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11月11日14時30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號。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鋼(鐵
)質伸縮警棍1支。
二、按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
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
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定有明文。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
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警械許可定
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製造、運輸
、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
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條第1項第8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攜帶鋼(鐵)質伸縮警棍1支
等情,業據其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卷附警察機關配備警
械種類及規格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扣
押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與現場
照片可稽及鋼(鐵)質伸縮警棍1支扣案為證。而鋼(鐵)
質伸縮警棍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
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
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自屬公告查禁之器械,足
認被移送人確有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之事實,應
堪認定。
四、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
款之行為。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及其
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程度等情狀,裁處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罰鍰。另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1支,係被移送
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述在卷,應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楊上毅
附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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