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蕭宜家
送達代收人  陳郁閔
相 對 人  洪琮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
登記事件(本院106年度潮補字第162號),聲請人因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予法律扶助,茲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經查,聲請人主張
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案件概述單、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
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
取本院106年度潮補字第162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卷
宗查閱無誤。而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
則參諸上開條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
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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