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薛魁鎮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薛廉峰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
0元或裁判費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20),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