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828號
原 告 林鈺真
訴訟代理人 林謝美梅
被 告 陳秀美
被 告 慶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慶
訴訟代理人 張羽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