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小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正怡劉世財 之繼承人
       劉正仁 即劉世財之繼承人
       劉惠芝 即劉世財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16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6,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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