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救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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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楊金城
相 對 人 楊小萱
代 理 人 吳龍興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事件(106年度士訴字第2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依職
權調取聲請人105年度財產及所得資料結果,聲請人無任何
所得及財產資料,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