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7號原告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丁○○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複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叁萬貳仟肆佰柒拾叁元由原告丙○○、被告丁○○、乙○○各負擔十二分之一即新台幣貳仟柒佰零陸元,餘由原告甲○○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貳拾參元由原告丙○○、被告丁○○、乙○○各負擔十二分之一即新台幣貳仟肆佰零貳元,餘由原告甲○○負擔」。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訴訟費用計算式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謝佩欣附表:
附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20,998元+測量規費7,825元(3,200+4,225+4,450-4,050=7,825)=28,823元。
原告丙○○、丁○○、乙○○各負擔1/12≒2,40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