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8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鏡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叁佰伍
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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