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268號原 告 陳明萬 被 告 巨邦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兆亭 訴訟代理人 吳玲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劉春美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