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國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國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榮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63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
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36條之32
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
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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