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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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凃豐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凃豐臆犯侵占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凃豐臆因犯侵占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劉登俊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附表】:受刑人凃豐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占│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14罪│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5日至同年10│106年11月8日│106年11月20日│││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2796號│107年度偵字第1429號│107年度偵字第142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93號│107年度訴字第342號│107年度訴字第3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9日│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31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93號│107年度訴字第342號│107年度訴字第34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12日│107年11月27日│107年11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468號│107年度執字第6853號│107年度執字第6853號│││(經彰化地院107年度│(編號2至3經彰化地院│(編號2至3經彰化地院│││易字第393號判決定應│107年度訴字第342號判│107年度訴字第342號判│││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年10月)│└────────┴──────────┴──────────┴──────────┘┌────────┬──────────┬──────────┬──────────┐│編號│4│││├────────┼──────────┼──────────┼──────────┤│罪名│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93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交上訴字第556││││實││號││││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10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交上訴字第556││││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646號│││││(受刑人不願就得易科│││││部分聲請定刑,故僅就│││││不得易科部分聲請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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