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曉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曉莉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游曉莉(下簡稱受刑人)因船重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詐欺等罪,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雖曾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判決就受刑人於該案所犯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惟經檢察官就受刑人於上開判決附表二編號1及2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包含共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撤銷發回,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之罪即告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181至第185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108年度上訴字第83號上訴書(本院卷第189至第199頁)、本院108年9月20日108中分道刑成108原上更一7、108上更一31字第4302號函暨附件(本院卷第159至第163頁)各1份在卷可稽,且檢察官、受刑人、辯護人於108年8月27日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108年度上更(一)第31號案行準備程序時對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之罪已確定送執行一節,均一致表示無意見,有該筆錄影本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5頁至第236頁)。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均為參與同一犯罪詐騙集團期間之詐欺犯行,其於犯罪型態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6月│││(共3罪)│(共3罪)│(共4罪)│├────────┼──────────┼──────────┼──────────┤│犯罪日期│107年1月3日、14日、│107年1月6日、16日、│107年1月6日、12日、│││15日│17日│15日、16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371、2401、5777│字第2371、2401、5777│字第2371、2401、5777│││號│號│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案號│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2268號│2268號│2268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案號│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判決││2268號│2268號│2268號││├────┼──────────┼──────────┼──────────┤││判決│108年4月19日│108年4月19日│108年4月19日│││確定日期││││├───┴────┼──────────┼──────────┼──────────┤│得否聲請易科罰金│否│否│否││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2年11月│有期徒刑10月││宣告刑│(共3罪)│(共3罪)│(共16罪)│├────────┼──────────┼──────────┼──────────┤││106年12月12日起至同│107年1月2日起至同年│││犯罪日期│年月25日止、106年12│月4日止、106年12月24│106年12月29日起至107│││月28日起至107年1月9│日起至107年1月12日止│年1月17日止。│││日止、106年12月28日│、107年1月4日起至107││││起至107年1月15日止。│年1月1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371、2401、5777│字第2371、2401、5777│字第2371、2401、5777│││號│號│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案號│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2268號│2268號│2268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判決││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2268號│22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9日│108年4月19日│108年4月19日│├───┴────┼──────────┼──────────┼──────────┤│得否聲請易科罰金│否│否│否││或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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