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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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憶村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1樓兼法定代理丁○○被上訴人戊○○
乙○○甲○○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18,44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