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1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1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122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42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如下之前案紀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甲○○前於民國84年間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本院治安法庭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85年間因妨害自由等案,經本院判處持有改造玩具手槍部分有期徒刑5月,持有霰彈部分有期徒刑5月,妨害自由部分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其中持有改造玩具手槍5個月之徒刑與感訓日數相折抵,其餘之徒刑與感訓處分接續執行,於88年4月5日執行完畢出所,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之執行卷宗查核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2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金福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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