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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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6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黃金傳奇」伍台(含IC板伍塊)、零錢盒壹個及現金壹仟肆佰貳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教訓,當知謹慎,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楊福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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