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13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原名 陳春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8萬8,7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