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1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6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5,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