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另有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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