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468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杜忠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簽立契約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468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杜忠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簽立契約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