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 陳姵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錦輝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以原告主張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4,000元(3,600×1,590=5,724,000,精確面積待日後鑑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72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