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告 簡芮芯 (原名:簡孜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9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其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