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法律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 廖麗束
呂傑誼 呂軒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泓毅 間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物(即起訴狀附表不動產)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0,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