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訴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917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偉勛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偉勛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壹年貳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廖偉勛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10年11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11年2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 玆經 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2月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周莉菁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