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原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阮正宜 被告 林怡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桃原金簡字第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林述亨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