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 沈榮順 被告 鄭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金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