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4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子豪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庚○○駕車搭載少年顏○旻,被告丁○○騎機車附載乙○○,丙○○駕車搭載少年鄭○鴻、壬○○,甲○○駕車搭載己○○、辛○○騎機車、 李柏霖 駕車搭載少年陳○慶、 林佳融 、少年林○杰、少年楊○棠騎機車附載少年梁○嘉、少年李○勳騎機車附載少年朱○韋、 廖振瑜 駕車搭載 許子承 及盧○清、 黃裕豪 騎機車附載 陳國裕 、甲○○駕車搭載己○○、少年楊○棠騎機車附載少年梁○嘉、少年鄭○銘騎機車、少年紀○恆騎機車附載少年莊○霖、少年林○揚騎機車附載少年林○宸、少年李○勳騎機車附車少年朱○韋、少年陳○澍騎機車附載少年劉○諺(以上少年之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即將抵達廍興公園途中,適告訴人戊○○之夫駕駛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戊○○行經臺中市○○區○○路與建和路口,庚○○等人所駕駛之車輛,誤以為戊○○係少年江○帆(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同夥,遂而起鬨自後方追逐戊○○之車輛,過程中,被告丁○○基於毀損之犯意,持木棍追打戊○○之車輛,造成戊○○之上開車輛左後保險桿掉漆凹陷、左後方向燈燈殼裂痕,致生損害於戊○○。因認被告丁○○涉犯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涉犯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而該等罪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被告給付款項後,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與本院和解筆錄(本院卷第231、239頁)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案上開部分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被告庚○○、丁○○、乙○○、丙○○、子○○、己○○、甲○○、辛○○涉犯傷害部分另行審結。
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提起公訴,檢察官癸○○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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