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廖靜香邱德清 之遺產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08年9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08年9月6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8年9月10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黃振法┌────────────────────────────┐│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鋼鐵股│94ND-00086│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197-1│││││├──┼─────┼─────┼───┼──┼───┼──┤│0002│中國鋼鐵股│94ND-00086│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198-3│││││├──┼─────┼─────┼───┼──┼───┼──┤│0003│中國鋼鐵股│94ND-00086│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199-5│││││├──┼─────┼─────┼───┼──┼───┼──┤│0004│中國鋼鐵股│94NX-00504│股票│1│167││││份有限公司│4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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