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均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本院函調之肇事資料顯示當事人姓名為「陳均銘」,原告誤載被告姓名為「 陳鈞銘 」,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被告陳均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