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 蔡淑珠 被告 林芳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嘉義市○○路000號房屋返還與原告,及給付新臺幣(下同)31,000元,並按月給付1萬元至返還房屋止。查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為72,600元,有嘉義市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可證。原告雖有請求被告給付占用房屋之不當得利,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72,6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