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06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406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8年度交字第406號原告 沈維浤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年10月8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8年9月12日15時50分許,駕駛號牌MVV-6227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與 梅川東 路口,因「闖紅燈(太原路過梅川東路)」之違規行為,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當場對原告掣開第GS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8年10月8日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由 梅川西 路三段切換到梅川東路三段,再由梅川東路三段左轉到太原路二段,此時號誌皆為綠燈,並非員警陳述原告沿梅川西路行駛左轉太原路,所以並無梅川東路與太原路口闖紅燈直行之事實,被告所為之處分顯有錯誤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前段、第206條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8年9月27日中市警二分交字第10800370
28號函復說明略以:「有關本案舉發員警查處情形略以:『108年9月12日15時50分在本市○區○○路與梅川東路口,當場目視MVV-6227號重機車沿梅川西路左轉太原路行駛,惟太原路與梅川東路口設有停止線及交通號誌,太原路號誌為紅燈,該車未於路口停等紅燈,直接沿太原路闖紅燈直行,其違規事實明,遂當場予以舉發…』。綜觀陳述內容,MVV-6227號重機車於本市○區○○路與梅川東路口闖紅燈行駛,為本分局員警依法舉發,本案違規屬實」。
㈢次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畫面長度00
:00時員警於臺中市○區○○街往西方向與學士路口停等紅燈,00:56時美德街號誌轉為綠燈,員警直行通過路口,01:36時員警右轉大德街,並於健行路口停等紅燈,02:00時員警前方號誌轉為綠燈,員警直行通過路口,02:23時前方梅亭街口號誌轉為綠燈,員警繼續直行,之後對向有一台資源回收車經過,待資源回收車經過後,員警即向左轉梅亭街,並於尚德街口停等紅燈,03:06時員警前方號誌轉為綠燈,員警直行通過路口,此時前方梅川東路三段口號誌顯示為綠燈,員警直行通過路口,並於中清路一段口停等紅燈,03:30時員警前方號誌轉為綠燈,員警即右轉中清路一段,之後右轉進化北路,之後於西悠飯店前停下遞交文件給櫃台後繼續直行至綠川東路三段、綠川西路三段口時,號誌顯示綠燈,員警即直行至綠川東路口(7-11便利店店前)右前方機慢車待轉區,此時綠川東路號誌顯示為紅燈,06:45時綠川東路號誌轉為綠燈,員警直行,06:58時至16:02時畫面顯示前方太原路口號誌為綠燈,此時原告騎乘一台機車沿著太原路,由畫面左方往右方行駛,員警立即開啟警笛,右轉太原路上前追趕,行近遼寧路一段口鳴按喇叭示意原告停車,原告於「夏爾沙龍」店前停車,員警表示「你知道我為什麼攔你嗎?你剛闖紅燈你知道嗎?梅川東、太原路,你直接這樣過來,沒有停,我綠燈吶」,原告表示「我從…」,員警表示「你從那邊直接過來,你已經先騎到槽化線上面了,然後你還直接過來,你闖紅燈,然後又騎到槽化線上」,原告笑笑未回應,員警請原告停車,並表示「我知道你從梅川西過來對不對?」,原告表示「對呀」,員警表示「你從梅川西過來,你只能左轉到太原路上面,等太原路的燈亮,你直接切過來,這樣就闖紅燈了,駕照有沒有?」,並拿出舉發通知單,詢問車子何人所有,接著表示「你是不是不知道我在攔你,或是聽到警笛的聲音」,原告表示「我聽到警笛才停下來的…我之前也是這樣騎」,員警表示「你要先從梅川西左轉到太原路上,之後等到太原路再行駛,不能直接這樣切,因為很多人都會這樣切,因為你的認知應該是我要左轉到太原路上,直接切過來我是綠燈,你會覺得這樣子是可以過的,可是原則上你是有你的車道,當你切過來的時候你已經先逆向了,你記得你梅川西,你過去的時候去雙向道」,原告表示「對,我過去是雙向」,員警表示「你過去是雙向,你會先逆向,然後騎到槽化線之後,再過去太原路上面,你已經是逆向、然後又騎到槽化線上,那邊是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然後再來就是你又闖了梅川東的紅燈,好了,你下次要注意一下」,原告表示「好,這樣子開什麼」,員警表示「我開你闖紅燈而已啦」,原告詢問闖紅燈罰額,員警表示監理站會裁罰,之後員警填寫舉發通知單,原告表示「我剛剛這樣逆向而已,如果說過槽化線,那個路口…」,員警表示「我等一下跟你說」,原告表示「逆向跟闖紅燈哪個嚴重?」,員警表示「都是嚴重」,之後交付紅燈給原告,並請原告於舉發通知單上簽名,原告於舉發通知單上簽名,之後員警向原告解說,原告表示「可以幫我開槽化線,因為槽化線比較便宜」,員警表示「沒有,這個都要開呀」等情。
㈣復查違規地點地圖,確認梅川西路三段往南方向與太原路二
段口為單行道,梅川東路三段與梅川西路三段間之太原路上隔著槽化線,梅川西路三段往南方向進入太原路二段口緊接著為太原路往西方向,穿過太原路往西方向車道至梅川東路三段間停止線前由右到左為往南方向車道、白實線、直行及左彎指向線、雙黃實線、對向(往北方向)的左彎指向線,順著往南方向車道左轉至太原路往東方向至梅川東路三段往北方向路口前復設有停止線。
㈤原告主張被告認不足採,蓋因從上揭資料顯示,原告駕駛系
爭車輛係在梅川東路與梅川西路顯示綠燈,沿著臺中市○區○○○路左轉太原路,並於太原路顯示紅燈之際,超越橋上的停止線,通過梅川東路口直行往太原路,依照本院106年度交字第426號判決意旨,認駕駛人於紅燈狀態下,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自屬道路交通法規所定義「闖紅燈」行為無訛。原告所辯顯係強辯之詞,自不足採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千8百元以上5千4百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6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三、有...第53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2項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機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1,800元,記違規點數3點。
㈡本件原告於108年9月12日15時50分許,騎乘系爭機車,行經
臺中市○區○○路與梅川東路口,因「闖紅燈(太原路過梅川東路)」之違規行為,為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當場對原告掣開第GS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8年10月8日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等情,有地圖(太原路往東與梅川東路往北方向)、舉發機關第GS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8年9月27日中市警二分交字第1080037028號函、蒐證影像截圖、路口標誌標線設置圖、被告108年10月2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80076420號函、原處分、送達證書、違規資料查詢、駕駛人基本資料、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
53、57-75頁),惟原告主張並無梅川東路與太原路口闖紅燈直行之事實等語,是本件爭點厥為原告是否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經查:
⒈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附
卷為證(見本院卷第81-83頁),勘驗結果為:員警密錄器影像6分45秒員警騎乘機車於梅川東路三段往北方向與進化北路口停等紅燈,號誌轉為綠燈,員警直行通過路口,沿梅川東路三段往北朝太原路二段方向行駛,6分58秒前方路口號誌為綠燈,畫面顯示原告騎乘機車橫越路口,由畫面左方往右方行駛,員警立即開啟警笛,右轉太原路上前追趕,經過大德街,行近綏遠路一段路口鳴按喇叭示意原告停車,原告於「夏爾沙龍」店前停車,7分30秒員警表示「你知道我為什麼攔你嗎?你剛闖紅燈你知道嗎?梅川東、太原路,你直接這樣過來,你有停嗎?我綠燈吶」,原告表示「我從...」,員警表示「你從那邊直接過來,你已經先騎到槽化線上面了,然後你還直接過來,你闖紅燈,然後又騎到槽化線上」,原告笑笑未回應,員警請原告停車,原告表示「我是綠燈左轉,這樣子要...」,員警表示「我知道你從梅川西過來對不對?」,原告表示「對呀」,員警表示「你從梅川西過來,你只能左轉到太原路上面,等太原路的燈亮,你直接切過來,這樣就闖紅燈了,駕照有沒有?」,並拿出舉發通知單,詢問車子何人所有,接著表示「你是不是沒有聽到我在攔你,或是聽到警笛的聲音」,原告表示「我聽到警笛才停下來的」,員警表示「我想說你可能沒有聽到」,原告表示「對啊」,員警表示「你在趕時間嗎?」,原告表示「對啊有人在等我,因為那邊,我之前也是這樣轉啊...」,員警表示「你要先從梅川西左轉到太原路上,之後等到太原路再行駛,不能直接這樣切,因為很多人都會這樣切,因為你的認知應該是我要左轉到太原路上,直接切過來我是綠燈,你會覺得這樣子是可以過的,可是原則上你是有你的車道,當你切過來的時候你已經先逆向了,你記得你梅川西,你過去的時候去雙向道」,原告表示「對,我過去是雙向」,員警表示「你過去是雙向,你會先逆向,然後騎到槽化線之後,再過去太原路上面,你已經是逆向、然後又騎到槽化線上,那邊是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然後再來就是你又闖了梅川東的紅燈,好了,你下次要注意一下」,原告表示「好,這樣子開什麼?」,員警表示「我開你闖紅燈而已」,原告詢問闖紅燈罰額,員警表示監理站會裁罰,員警填寫舉發通知單,12分11秒原告表示「我剛剛這樣算是逆向而已,如果說過槽化線,那個路口是綠燈」,員警表示「我等一下跟你說」,原告表示「逆向跟闖紅燈哪個嚴重?」,員警表示「都滿嚴重的」,13分15秒員警請原告於舉發通知單上簽名,原告於舉發通知單上簽名,13分36秒員警向原告解說「因為你走梅川西,梅川西和梅川東,在太原路那邊過去的時候都是單行道,不會有這個問題,可是你在太原路那個十字路口的時候,就變成雙向道了」,接著開啟網路地圖表示「你那時候從梅川西過來,原本是單行道,在太原路這裡,變雙向道,你那時候是直接這樣子過來,過來太原路這裡,你的理解是綠燈左轉」,原告表示「我的意思是,到這邊來,切過去綠燈左轉」,員警表示「你這樣子切過來的話,你有騎到槽化線上面,那就是一個違規了,再來就是你是切來這裡,號誌是綠燈再左轉」,原告表示「後面是沒問題啦,就是切槽化線」,員警表示「盡量不要這樣,因為這裡就是不能這樣切,因為你切來這裡就有一個違規啊」,原告詢問「切槽化線有罰則嗎?」,員警表示「切槽化線有,第45條的話,它會開到600元以上,你以後就是正常的彎,正常的就是這樣子,你直直地走,你要左轉太原路,就直直走,左轉太原路,等這個紅綠燈,綠燈再過」,原告表示「可以幫我開切槽化線嗎?槽化線感覺比較便宜」,員警表示「沒有,這個二張都要開呀」,影像於16分2秒結束。
⒉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8年9月27日中市警二分交字第
1080037028號函復說明略以:「有關本案舉發員警查處情形略以:『108年9月12日15時50分在本市○區○○路與梅川東路口,當場目視MVV-6227號重機車沿梅川西路左轉太原路行駛,惟太原路與梅川東路口設有停止線及交通號誌,太原路號誌為紅燈,該車未於路口停等紅燈,直接沿太原路闖紅燈直行,其違規事實明確,遂當場予以舉發...』」等語(見本院卷第57-58頁),另由原告前於交通違規案件陳述單上描繪其行向示意圖,並陳稱其由梅川西路三段往南騎,經過太原路二段,此時綠燈,接著其切換到梅川東路三段再往前騎,此時綠燈,接著其左轉太原路二段等語(見本院卷第54頁),可知原告當時之行車路線乃從梅川西路三段往南方向,經過太原路二段(往西方向)車道,再切換到梅川東路三段(往南方向)車道,接著左轉至太原路二段往東方向,核與上開勘驗結果,員警與原告現場之對話內容:員警表示「我知道你從梅川西過來對不對?」,原告表示「對呀」,...員警表示「你要先從梅川西左轉到太原路上,之後等到太原路再行駛,不能直接這樣切,因為很多人都會這樣切,因為你的認知應該是我要左轉到太原路上,直接切過來我是綠燈,你會覺得這樣子是可以過的,可是原則上你是有你的車道,當你切過來的時候你已經先逆向了,你記得你梅川西,你過去的時候去雙向道」,原告表示「對,我過去是雙向」,...員警向原告解說「因為你走梅川西,梅川西和梅川東,在太原路那邊過去的時候都是單行道,不會有這個問題,可是你在太原路那個十字路口的時候,就變成雙向道了」,接著開啟網路地圖表示「你那時候從梅川西過來,原本是單行道,在太原路這裡,變雙向道,你那時候是直接這樣子過來,過來太原路這裡,你的理解是綠燈左轉」,原告表示「我的意思是,到這邊來,切過去綠燈左轉」等情相符,又當時梅川東路三段往北方向與梅川西路三段往南方向號誌均為綠燈,太原路二段往東方向與往西方向號誌均為紅燈,有蒐證影像截圖(見本院卷第59-61頁)在卷可佐,亦為兩造所不爭,是原告騎乘系爭機車之行車路線乃從梅川西路三段往南方向,經過太原路二段往西方向車道,再切換到梅川東路三段往南方向車道,接著左轉至太原路二段往東方向,當時梅川東路三段往北方向與梅川西路三段往南方向號誌均為綠燈,太原路二段往東方向與往西方向號誌均為紅燈,就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⒊按「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五、圓形紅燈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所明定。查由卷附地圖(太原路往東與梅川東路往北方向)、路口標誌標線設置圖(見本院卷第
43、63頁)所示,梅川東路三段往北方向過太原路二段往西方向路口後,從原本雙向道改為單行道,梅川西路三段往南方向過太原路二段往西方向路口後,從原本單行道改為雙向道,太原路往東方向與往西方向則均為單行道,而梅川東路三段與太原路二段往東方向、往西方向之交會處,以及梅川西路三段與太原路二段往西方向、往東方向之交會處,各已劃設有停止線並設置號誌燈,參照交通部62年7月14日交路字第12815號函釋有關交岔路口自何處算起:「未設置號誌燈者,自四個轉角處起算。設有號誌燈者,自燈柱起算。劃有停止標線,自停止標線起算」,可知上開路口範圍之界定,自停止標線或燈柱起算,則梅川東路三段與太原路二段往東方向、往西方向之交會處,以及梅川西路三段與太原路二段往西方向、往東方向之交會處,均合乎上開定義下之交岔路口。本件原告騎乘系爭機車從梅川西路三段往南方向,經過太原路二段往西方向車道,再切換到梅川東路三段往南方向車道,接著左轉至太原路二段往東方向之行車路線,細繹其行進方向實為從梅川西路三段往南方向,進入太原路二段往西方向路口後,並左轉逆向朝太原路二段往西方向行駛,進入梅川東路三段路口後,並右轉至梅川東路三段往南方向,進入太原路二段往東方向路口後,並左轉至太原路二段往東方向行駛,則原告騎車從梅川西路三段往南方向進入太原路二段往西方向路口後,左轉逆向朝太原路二段往西方向行駛,縱為逆向行駛之情形,其仍屬太原路二段往西方向之用路駕駛,本應遵守太原路二段往西方向之號誌,當時號誌既屬紅燈,卻仍逕自進入梅川東路三段路口,並右轉至梅川東路三段往南方向,應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紅燈右轉」之規定,尚難認原告之上開行為符合同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是原告主張其為綠燈左轉云云,員警以原告有闖紅燈直行之違規情事製單告發,容屬誤解上開路口範圍之界定以及行車管制號誌所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均非可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認定原告行車方向為闖紅燈直行之違規行為
,依前開所述,容有未洽,顯有違誤,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原告預納之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3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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