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3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339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軍總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玖萬玖仟貳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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