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3號原告 李黃綉盆 訴訟代理人 李毅英 被告 潘松模
潘蘇赺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潘慶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