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449號債權人 阮日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坤山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㈡請自行確認本件適格當事人為何(因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林坤山之記載矛盾且不明確特定)?併請陳報適格當事人之正確年籍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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